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4年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4-10-24

作者:


  沈建发〔2014〕68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商品混凝土及构件生产企业:

  现将《沈阳市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沈阳市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以及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市政府“质量强省”、“质量强市”的战略方针,坚持“打造国家中心城市,高标准推进项目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味,打造精品工程”的战略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和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全力保障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市总体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保证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报监工程监督覆盖率达100%,确保受监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抓好重点工程、金廊工程、地铁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督。

  (三)扎实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解决渗漏、裂缝、结露长毛等突出的质量问题。争取在本年度,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85%,通过五年努力,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

  (四)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将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使用行为纳入日常监督重点,引入混凝土试块植入芯片技术,混凝土出厂合格率达100%。

  (五)继续坚持监管模式创新,提升管理手段,强化过程控制。

  (六)严格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

  (七)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95%。严肃查处未验收投入使用工程。

  (八)推进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工程质量信息统计通报工作。

  (九)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参评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评比及东北三市质量观摩活动。

  (十)规范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实行质量投诉受理公示制,确保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对各区质量监督分站、区级公用安装和装饰装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培训并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底测评。

  (十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不断改进执法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重点工程、金廊工程、地铁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日常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对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材料管理、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管。加强对地铁工程防治渗漏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防水材料质量和防水施工质量。

  (二)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出台《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切实治理楼板、墙面开裂;屋面、卫生间、外墙外窗渗漏;室内墙面结露长毛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将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在巩固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确保使用功能。

  (三)出台《沈阳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下设搅拌分站及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设搅拌站的,均须按相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并具备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和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质量人员;外埠预拌混凝土企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供提供混凝土的,须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搅拌站,并按相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退场。

  (五)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原材料、出厂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月度巡查制度。质量监督机构每月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范围,对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施工现场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取样、封样和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通过月检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六)严查违规送试预拌混凝土试块,逐步推广制作混凝土试块时植入芯片的监管手段,以确保混凝土试块取样的可靠性。

  (七)继续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软件,掌握工程进度,强化过程控制,对检验批实行必检部位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动态监督方式。采取检验批抽查与实体质量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手段,在监督过程中利用便携式检测工具,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体现质量监督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

  (八)规范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严肃查处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或材料“未检先用”、施工图纸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基础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擅自装修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对项目所有专业工程承发包情况及时进行审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专业工程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将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监管,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出台《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统一监督档案归档资料要求。

  (十一)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并留存全面、真实、有效的书面资料备查,同时将分户验收告知书张贴于户内指定位置,方便检查核对。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凡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建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工程月度通报制度。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每月统计未验使用工程情况并及时上报,每月初在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通报,并对未验使用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三)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从检测机构资质方面、检测工作质量方面、检测监督远程管理信息网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开展对检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假试件、假报告、假检测以及检测机构超越资质检测范围或在资质已经过期情况下进行检测等行为。

  (十四)引进检测回弹数据同步传输技术。在单位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过程中逐步实现混凝土结构回弹检测信息化管理,通过采用能自行进行数据传输的回弹仪,将数据即时传到数据控制中心,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检测结论。

  (十五)开展全市工程质量大检查并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拟于4月下旬开始,将重点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混凝土试块的制作送试及现场标准养护条件、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建筑材料的取样送试情况、钢筋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执行情况等几方面进行检查。本次检查结果,对工程质量控制较好的项目将进行通报表扬,对工程质量差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上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给予行政处罚。

  (十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两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和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

  (十七)严格监督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外幕墙设计及施工质量,重点监督幕墙节能工程,加强对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热断桥措施及断热节点的连接、隔气层设置情况的监督,防止外幕墙出现渗漏、结露等质量通病。

  (十八)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创建优质工程,参评国家、省、市级奖项,从评优标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水平,调动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组织各项目之间交流创优经验,积极引导企业将创优经验、先进工艺总结为工法或质量标准化施工方案。

  (十九)依据《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沈建发〔2012〕137号),各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受理登记,明确受理范围,依照实施细则规定时限进行相关调解,及时作出调解书,将质量投诉问题在第一时间解决,防止因处理不当引发重复投诉、越级、群体上访情况的出现。每月初将在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通报各县、区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二十)对各区质量监督机构、区级公用安装和装饰装修监督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各区质量监督分站、区级公用安装和装饰装修的监督机构将进行一次考核,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并取得个人执业资格,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一)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具体要求,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同时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执法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接受受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行政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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