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2014-10-24

作者:


  沈建发〔2014〕15号

  近年来,各区县(市)、各部门及各市场主体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但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重招标轻管理等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

  招标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工程实施,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设计、监理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收费依据和标准报价。施工项目应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且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使用国家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健全招标文件内部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资格审查,现场踏勘,开标等组织和协助工作。严禁出让代理资格和超越许可范围承担代理业务,严禁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泄密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

  加强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网上投标报名,开标前认证、中标后锁定以及中标后履责情况等内容的检查管理。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转包分包、资源配置不满足工程需求以及项目负责人中标后擅自更换、施工期间擅离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法律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的管理。严禁评标专家徇私舞弊,违反回避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评标等违规行为。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市〔2011〕38号)等规定,凡建设领域各方市场主体及人员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责,均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建委将建立“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将评价结果和不良记录记载应用于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方案,实现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加强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管理。各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公告管理,监督招标人通过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2.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工程量清单、废标条款、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3.科学合理制定评标办法。对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应加强项目人力资源投入、业绩、信誉和技术优劣的比较评审,保证人力资源配置满足任务需求,认真执行设计周期有关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具有通用的技术和性能标准,并且要确保技术和质量可靠,防止恶意低价抢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原则上应是技术复杂工程,并且技术部分权重不高于40%,商务部分权重不低于60%。技术标原则上实行暗标评审,防止评标受到干扰造成优标低评。

  4.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施工合同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报送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将对中标项目合同备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加强对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的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联动执法

  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形成两级联动机制,构建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闭合监管体系。市建委将会同行政执法局、区县管理部门加强联动执法,对中标项目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对项目负责人和岗位管理人员加强在岗考核,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对权限下放城区后的监督检查

  落实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精神,切实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下放工作,确保下放权限规范有序执行。各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是受市建委委托,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建委的行业管理和工作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市建委将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主管领导、收回监管权限等措施进行监督考核,并进行全市通报,抄送各区县政府。

  五、进一步深化电子招投标

  依据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要求,推进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监督平台。各招投标监管部门要统一使用市建委电子化招投标监管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统一招标流程、监管方式和数据归集模式。进一步深化电子招投标的开展,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继续深入开展施工项目电子招投标,推进监理、货物、勘察、设计等招标项目实现电子化招投标。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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