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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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建发〔2015〕58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沈阳市建筑业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完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申请受理范围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须先申请换证,换证之后再申请升级、增项。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受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注册地在我市的国务院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同样按此程序申请。

  市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地点: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理,由市建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由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理)。

  注册地在我市的国务院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同样按此程序申请。

  三、有关标准调整情况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四、申请材料

  企业如同时申请不同许可机关的资质,须分别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1.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 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城市道路照明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 份、附件材料一套;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须单独提交材料。

  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提交网络申请,企业登陆辽宁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www.zszx.lnjst.gov.cn),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提交,网上信息与书面资料相符。

  2.企业申请市建委许可资质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在封面打印企业名称和申请资质类别等基本信息,严禁使用活页夹装订。

  综合资料材料顺序: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人员资料材料顺序:

  1.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2.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人员排列顺序与申请表要求一致。

  五、其他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的企业只能按新设立标准申请最低级别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申请表等相关文件可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syjs.gov.cn)上查询、下载。

  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上查询结果为准,且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有关指标解释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标准》、《实施意见》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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