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市建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调研报告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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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我市建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扶持我市建筑劳务企业做强做大,我会进行了历时两个月的调查研究。其中,10月份邀请了我市10家主要建筑劳务企业召开座谈会;先后对辽宁城建劳务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和沈阳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走访调研; 11月20日至11月21日,由我会周明辉秘书长带队,市建管站张国、市总工会卢小灵、辽宁省城建劳务公司孙阳、市建筑业协会夏冰等一行5人,赴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进行了考察学习;对于政策性的扶持措施进行了网上调查。通过这次调研,使我们基本了解了我市建筑劳务市场的现状和建筑业发达省市在建筑劳务市场建设方面的做法,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促进我市劳务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我市劳务市场的现状

  1、资质标准偏低。目前国家建设部2001年颁发执行的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已经落后于劳务企业发展,不利于促进劳务企业进一步加快发展,也难以区别劳务企业优劣和实力。另据我市的一些劳务企业反映,很多劳务企业拥有13项资质,但缺乏相应的技术工人,“人证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

  2、建筑劳务市场不规范、“黑包工”现象依然存在;监管措施难以落实,总承包企业用工行为亟待规范。一是监管的重点往往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承包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管理不够。据调查,我市虽然制定了有关规定,但并未对承包企业用工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承包企业依然可以与“包工头”进行劳务交易。政府主要是通过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来防范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二是行政监管的力量有限。对承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管,涉及到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分包合同、企业与务工人员劳动关系、务工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面对每年数量庞大的在建和新开工程项目,政府的监管力不从心;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企业用工变化频繁,政府对劳务分包市场的劳务交易、合同备案监管很难覆盖到承包企业的所有劳务分包行为。

  3、缺乏扶持政策,致使建筑劳务企业市场竞争不利。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劳务费用成本相对较高。税费支出和必要的管理成本支出,以及企业责任风险,必然提高劳务合同价格,使建筑劳务企业在与“包工头”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包工头”不愿成立劳务企业,一些建筑劳务企业既以企业名义从事劳务分包,又以“包工头”身份私下承揽劳务作业的重要原因。

  4、劳务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之间存在较大的供求矛盾。由于我市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属于集体及民营性质,自身存在资质不够、资金不足、人员不整等不利因素,使得很大一部分工程转包给外埠资质高、有资金实力的分包企业。这对于我市的劳务分包企业来说,其自身要想做强做大,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同时也造成现在这种分包企业没活,总承包企业找不到本地合适的施工队伍的尴尬局面。好多小规模的劳务分包企业就是因为自身缺少资金,大工程垫款垫不起,只能干一些小工程,企业随着工程越来越少,盈利能力越来越差。

  5、建筑业劳务资源日显短缺,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建筑业带动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从事建筑的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建筑业务工人员向相对贫困地区和较低素质人群转移。建筑业劳动力资源短缺,技术工人青黄不接亦成趋势。由于劳务企业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双方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也不对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很差。务工人员往往根据工资高低、待遇好坏,在“包工头”的诱导下随意、频繁流动,加之包工头携款“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劳务企业务工人员队伍的稳定,危及到承包企业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也使得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6、吸纳从业缺乏长久之计,务工人员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建筑业生产生活条件艰苦,长期流动作业,务工人员社会保障覆盖面远远小于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工。2009年国家人保部发布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而我市建筑务工人员的实际参保率水平低下。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务工期限短,流动性比较频繁,务工不够固定,保险手续经常变动增减和繁琐,造成农民工反复的一边参保,继而又退保的不良现象,反反复复的参参退退,农民工的权益不能得到维护,结果是企业交了费而无收益,农民工退了保更得不到收益。

  另外,据一些劳务企业反映,外来务工人员对参加培训,进行技能鉴定普遍缺乏积极性,不但不愿承担培训费用,还向企业索要务工补贴。

  7、培训与技能鉴定滞后,持证上岗率低。近几年来,建筑业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培训经费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培训和鉴定的进度尚未满足《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提出的持证上岗目标的要求。据一些劳务企业反映,其务工人员持证率依然很低,可谓“年年植树不见林”。

  此外,一些劳务企业为了应对资质申报、检查,扣留了流失技术工人的技能鉴定证书,导致这些人员在新的企业重新培训、鉴定,“人证分离”与“一人多证”的现象相当普遍,既掩盖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情况的真实性,也浪费了培训和鉴定资源。

  8、人工费过高与定额严重背离,增加了企业成本。劳务分包企业产值主要体现在人工费方面,近年来人工费涨幅非常大,以力工和瓦工为例,近年来涨幅平均都在50%以上,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成本。由于现行定额与实际人工费相差太大,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造成总包与分包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时的矛盾。

  二、其他省市的做法

  1、赋税方面。青岛市的做法是,建委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了税务部门的支持,确定所有工程项目按常规由总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分包企业一律不再缴纳营业税,解除了劳务企业的后顾之忧,激发了企业尤其是无资质包工头申办劳务分包资质的积极性。

  2、劳保费拨付。贵州省的做法是,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企业的,劳保费管理机构从其应返还的劳保费用中扣除20%(即劳保费用×75%×20%)统一拨付给劳务企业,劳务企业必须将该资金用于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凡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的,均视为违法分包,且不得返还此项费用。 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当年收缴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2%(贵阳市暂按1%)作为建筑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上岗培训援助。 使用省外劳务企业的,劳保金管理机构从收到的应返还的劳保费中扣除20%(即劳保费用×75%×20%)用于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培训。

  大连市从2008年开始加大扶持劳务分包企业的力度,主要体现是给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险上的优惠政策。大连市规定按工程造价3.2%收取建设单位劳保统筹费后,将57%的部分拨付给施工企业,剩余部分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人员交纳80%的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培训等。此办法的实施,使得劳务分包企业每月仅需负担20%的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在确保工人人身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持证上岗。山东省的做法是,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完善配套联动机制。建立了教育培训统一管理的体系,加强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教学单位、协会和企业的沟通联系,促进业内外相互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评优树先等职能作用,强化职能联动机制,严格把好对建筑业一线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证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关。建立“捆绑式”考核检查机制。将企业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人数作为市场检查、资质年检、质量安全监督和评优树先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把持证上岗与有关职能挂钩,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上岗和持证不达标的人员和企业,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年度企业考评时给予处理。

  三、促进我市建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劳务市场体系。 一是建立服务体系,形成制度保障。建立覆盖广泛、信息灵敏、服务完善、活动规范有序的市场服务体系,是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务市场的重要措施。要在政府统一规划和劳动、就业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的建筑劳务职介机构,形成职介网络。在信息服务上,建立融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和发布于—体的供求信息库和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多种媒介和形式,为供求双方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建筑劳务人员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体系,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健全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通过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管理制度,强化建筑劳务资源配置市场化制度、市场主体风险共担制度、劳动关系契约化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等,使建筑劳动力的开发、流动、使用与建筑劳务市场的运作处于法制的规范与保护之下。三是强化监督体系,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不定期对建筑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从全面治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劳务用工、持证上岗、现场监管、农民工培训、劳动合同签订、无故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入手,逐步取缔“包工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建立劳务分包企业诚信档案,在行业内发挥警示和自律作用。

  2、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一是构建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宜尽快为劳务分包交易各方提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信息平台,制订相应的劳务分包招标、交易实施细则,确保劳务分包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前者用于调整劳务企业与劳务发包企业之间的工程承发包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三是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无论是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还是与施工单位议标达成的劳务分包合同,都必须进行合同备案管理。四是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务工人员必须取得所从事岗位的岗位资格证书及相应技能证书,才能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工作。通过以证管人,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与安全意识。此外,劳务企业应当具备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持证人员比例。五是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履约和劳务用工情况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用工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巡查等方式,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实施重点监控。鉴于目前监察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建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如市建委协调建管处、市场处、建管站及行业协会等多个部门实行联动,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对建筑业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资质升级、评比先进和新开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通过规范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

  3、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劳务企业的政策扶持。一是职能部门及时指导市场,合理制定人工费定额标准。对于现在劳务市场人工费过高与定额严重背离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市场人工费波动变化的特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测算并确定人工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人工费定额水平,按季发布各工种不同专业的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工程投标和结算的基本依据,同时作为调解劳务工程承发包双方价格争议的依据。二是劳务分包企业产值主要体现在人工费方面,按劳务企业全部产值征收有些过高,应考虑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实经营状况,适当降低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率;对新开办的劳务企业,应实行减免税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对农民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应给予适当减免;允许企业将农民工的社保费列入成本,以鼓励劳务分包企业为农民工交纳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从而保障农民工权益,解决其后顾之忧;探讨解决用于劳务企业劳务人员保险费用支付的问题,现行政策只对总承包企业给予劳保费的退还和支付,如进行专款专用,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拨付的人员有限,而真正渴求拨付的劳务企业又得不到政策的扶持,可考虑在建管站的劳保费(社会统筹基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拨付。

  4、积极构筑建筑劳务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一是依托全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积极探索具有沈阳特色的建筑业职业教育发展道路。通过采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主要面向已在岗的建筑业劳务人员,通过采取在职和脱产继续教育(针对劳务企业骨干力量)、就业岗前培训、离岗再就业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建筑劳务队伍整体的专业技术层次和技能水平,从而整体提升沈阳劳务企业资质档次,促进我市劳务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二是依托新民、辽中、康平、法库等建筑业从业人员输出数量大的(市)县,加快建设打造具有沈阳特色的建筑劳务培训输出基地。通过落实国家补贴和增加市、县两极财政投入,主要面向我市农村地区有意愿从事建筑行业各工种的农民工,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思想道德、从业素质等各方面的综合教育,通过集中统一培训、建立个人档案、定向输出等方式,向我市和外籍劳务企业统一派遣专项技能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促进我市建筑劳务队伍的合法有序流动。

  5、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行业协会在促进提高劳务企业素质、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经常性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理论研究和政策研讨,协助政府部门了解掌握沈阳市建筑劳务企业和农民工的有关情况,反映企业和农民工诉求,为政府促进劳务企业发展、落实中央相关政策、加强作业层建设、打造新型建筑工人队伍和规范沈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等,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 二是积极参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对劳务企业和施工作业队的诚信监督、评价和信息公布职责,在选优汰劣、强化行业自律等工作上发挥作用。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对劳务作业层人员的资格管理、标准制定、教材编制和各层次人员的相关培训鉴定工作。四是协助政府部门和企业积极开展劳务基地建设和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推动我市劳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0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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